美文示范
不卷价格卷创新,天能蝉联行业大奖
英皇体育app
“我们两家很久没坐在一块好好说话了,这回可把我们的心结打开了。”11月22日英皇体育app,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营子村村民李某某感慨道。之前,李某某和邻居张某因门前果树归属问题产生矛盾。“和为贵”人民调解室知晓后,专门将两家人约到一起,耐心劝解,让两家人重归于好。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营子区遍地开花的一个缩影。
为解决日趋复杂的基层治理难题,营子区结合各镇人口居住集中、退休矿区工人占比大、有威望的群众在调解矛盾中能发挥关键作用的特点,建立了矛盾纠纷化解“1+3+X”工作模式。“1”是以一个有“权威”的调解人或调解团队为召集人和调解主力,牵头调解本地纠纷;“3”是整合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专业力量,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X”是广纳退休干部、老党员、村党支部书记等号召力强、群众信服的人员,组成有“一技之长”的机动人员调解团队。发现矛盾纠纷,由召集人召集三方力量对矛盾纠纷进行有效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营子区委常委会专门对该矛盾纠纷化解模式进行部署,各品牌调解室绘制了“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流程图,制定了调解基本原则、运行保障机制等制度,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有效推动了化解工作“真闭环”;各村、社区结合实际英皇体育app,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群众信服的调解品牌,首批打造的营子镇河北村家和万事兴调解室、寿王坟镇平安调解室、北马圈子镇凌云调解室、汪家庄镇鹰城管家调解室、铁北路街道老班长谈心室、司法局老法官调解室6个品牌调解室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推动了品牌建设全面铺开;以推选和自荐等方式,从村(社区)干部、党员等人群中选配有影响力、威信高的品牌调解人,建设各地“1+3+X”人员队伍英皇体育app,并建立区镇村三级调解人才库,补充了基层调解力量。区级调解人才库涵盖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法庭、镇村(社区)、职能部门、调解组织等22类专业,共计190余人。
近日,铁道北社区刘大姐着急外出,因停电小区门禁杆未抬起,她便将门禁杆控制箱打开英皇体育app,但是忘了盖上箱盖,没想到下大雨控制箱漏电致门禁损坏。楼长找人修理,花费150元。修好门禁后,楼长找刘大姐要求她赔偿修理费,刘大姐不给。为解决此事,楼长找到了“老法官调解室”。该调解室了解后,立即协调派出所、司法所、物业公司等展开调解,派出所和司法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强调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害的,权利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物业公司也明确了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随后,调解员把此事掰开分析,刘大姐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支付了修理费用。
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促进辖区稳定,营子区紧紧抓实矛盾纠纷调解、日常民情走访、服务延伸三个环节,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用心用情解决群众的烦心事。一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当地品牌调解人便按实际情况,召集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相关人员,职能部门、行业调解组织等专业人员及时介入,对涉法涉诉、矛盾较为复杂的纠纷逐一分析研判、联合调处,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确保群众矛盾纠纷有人解、及时解、就地解;建立健全调解团队民情收集处置机制英皇体育app,采取日常民情走访、唠家常、参与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发现问题,将群众反映的诉求和急难愁盼事项收集好、反馈好,切实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防控;结合品牌调解室特点、调解员特长,积极推动“品牌调解员”参与村(社区)普法宣传、人居环境整治和社会治理等中心工作,力促“品牌调解员”除了调解,还能发挥好政策宣传和民情联络作用。
英皇体育app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该案涉及多主体交叉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材料,具体分析,最终作出判决。据了解,2013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以借调、解聘、借用等形式在被告多家关联公司中交叉轮换工作英皇体育app,并由其中一家关联公司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至2021年期间英皇体育app,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并于被告处工作,由被告与其关联公司为原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后被告于2021年2月向原告发函,告知2021年2月28日劳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原告主张2013至2021年期间,自己实质上是与被告而非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前述函件,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48333.34元。朝阳仲裁委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入职被告的日期,根据双方提交的《人员借调协议书》《借聘协议书》《聘用协议书》,原告在2017年3月1日前在被告的多家关联公司中交叉轮换工作,但上述协议书未明确显示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认可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由某勘探公司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工作地点在成都。结合涉案协议签订情况、双方认可的原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工作地点变动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于2017年3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关于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张原告与勘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先与该公司签订了《员工离岗歇业协议》,后与被告签订了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劳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仅于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原告即便与勘探公司签订《员工离岗歇业协议》,但此种情形下,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虽签订《劳务合同》,但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工作内容、薪酬发放、用工管理较此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间的履行情况存在根本变更,故法院认定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实际为劳动关系。最后,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与被告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劳务合同到期的通知函》,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公司向原告黄某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函》;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某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48333.34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