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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11月24日电 (记者 陈静)“以仿生学与类脑智能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通过模拟神经元网络、认知机制和注意力原理,结合现有研究热点,如认知地图、隐式信息编码及神经网络的层级动态结构,探讨其涌现智能的内在机理。”中国工程院院士、合肥工业大学教授杨善林24日在上海对记者表示,未来,可借助对通用人工智能的更深刻理解与广泛应用,作出世界性贡献。
据悉,本届年会以“新质生产力与管理科学”为主题,设置了8场大会特邀报告和6场论坛,并围绕优选学与优化管理、统筹学与项目管理、经济数学与金融风险管理、供应链与运作管理、决策优化与企业经营管理、能源与复杂系统管理等6个专题设立17个平行分会场,以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展示中国管理科学领域的新成果和新进展。
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宋宝儒介绍,作为一所以航运、物流及海洋为特色的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大学,学校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坚持以国际航运管理、物流工程与管理为特色,拓展供应链安全、绿色、智慧等国际前沿学术和产业领域,形成了物流与交通管理、运营与供应链管理等六大特色研究方向,为港航业高质量发展培养引领未来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据悉,深度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上海海事大学港口数字孪生系统、智能集装箱终端等关键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
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工商大学党委书记陈晓红认为,大数据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资源和制高点,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是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是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大学副校长唐立新提出将钢铁、装备、能源和物流进行有组织地循环,从而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有机地结合。在大会报告中,曾任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校长的梁樑教授以“中国式猜拳博弈中人与机器的行为”为题,结合认知科学和机器学习模型,深入探讨了人在生成随机数时的行为特征以及机器的策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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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会议议题通知不完整,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案例。 通知议案和审议议案不一致,股东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持有某集团公司21.57%的股份,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金年会电子游戏入口,陈某之父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2019年4月,公司董事长李某于案涉股东会召开前15日,在股东微信群发布了召开案涉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讨论的议案,即《关于召开解决公司危机及实缴注册资本的特别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此次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中实际审议了八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未按期缴纳认缴资本金处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免去董事及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并通过表决最终作出了:所有股东将未实缴部分以零元分别转让给李某和某持股平台(陈某某退出普通合伙人身份);公司不设董事会,原董事会立刻解散,免除陈某某董事职务;选举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免除陈某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修改公司章程等六项决议。股东陈某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后陈某以案涉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不一致,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在案涉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中,并未完整通知会议议题,属于通知事项不完整,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其次,上述召集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案涉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未通知议题包含转让股东出资、解散董事会、任免董事及经理、修改章程等内容,均系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亦与股东陈某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现陈某作为股东未得到讨论上述议题的通知,亦未能到会向其他股东就上述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会议召集程序法官表示,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的决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的规定,新增了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即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瑕疵的公司决议,若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裁定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 该案中,会议议题未完整通知股东,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由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对应参会人员进行通知的意义,除了便于股东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更在于为参会人员能够有效行使其表决权而预留合理的准备期间。因此,会议通知的内容除涉及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之外,还应将会议拟表决的议题内容包括在内,且对该议题内容的描述应尽可能地明确与具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参会股东的表决权。 案涉股东会所讨论的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议题在会前未通知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导致其无法通过参与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发言权,使其不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对决议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实质性影响,故该案召集程序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不符合适用“裁量驳回”的情形。 对此,法官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尽量避免因公司决议被撤销而导致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